
在刚性兑付机制下,银行理财产品发挥着银行存款替代功能,进而导致银行始终缺乏资管转型的根本动力。但随着资管领域政策环境、市场环境、行业环境的高速转变,相对单一的投资模式已成为银行资管进一步发展的桎梏,银行理财投资模式必须经历根本性的调整才能适应未来的大资管格局,进而带动银行整个资管转型进程的加速,为后续“财富管理+资产管理”的资管模式打下坚实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融资环境不甚乐观下,多家上市公司的新增借款剧增。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统计发现,4月以来就有28家上市公司发布了新增借款剧增的公告,其中22家属于2018年新增借款占2017年末净资产超过20%的情况;其余6家系2017年新增借款占2016年末净资产超过20%的情况。
第十一条 对于不属于本机构负责处理,但属于其他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处理的举报,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5日内转交其他有职责的单位,同时将举报转交情形告知举报人。接受转交举报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转交举报之日起1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举报人。
细数这些涉案债券的处罚对象,其中涉及评级机构的有18只债券,涉及承销商的有9只债券,涉及受托管理人的19只债券[2],涉及会计师事务所的2只债券,目前证监会尚未就债券对律师事务所采取监管措施。考虑到券商在债券中往往具有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的双重身份,因此券商吃到了证监会对中介机构开出的过半数罚单。这样的结果和券商在债券发行和存续期间所起到的核心作用不谋而合。
募集资金监管和信息披露督促的监管标准相同,只需要形式审查?募集资金监管是证监会的另一项监管重点,也是受托管理人常常忽略的问题。普遍来说,受托管理人在募集资金监管上的重视程度是不足的,甚至存在受托管理人在明确知道发行人未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而是用于偿还银行的借款的情况下,在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白纸黑字认定为“符合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案例(16神雾E1)。我们认为受托管理人在进行募集资金监管时应当秉持更加严格的标准、采取更为主动的核查手段。
(五)配备经有关部门认可的安全防范设施,并将有关说明报送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六)应当聘请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系统、会计系统、计算机系统等进行开业前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第十二条 拟设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在筹建事项完成后,筹备组负责人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提出开业前验收。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10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发给验收合格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后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提出复验。